十四、同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或其本案卷證時,應填載調卷單並經出借卷證承辦股之合議庭核准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留意卷證之彌封,並於調卷單上加註提醒文字。 他法院或機關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之卷宗或其本案卷證時,應以書面提出,經出借卷證承辦股之合議庭核准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留意卷證之彌封,並於送卷函件上加註提醒。 前二項之調卷單及書面資料均應附卷。
根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14條的規定,當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的卷宗或本案卷證時,必須填載調卷單並經出借卷證承辦股核准後才能進行調閱。書記官在執行此項工作時應注意卷證的彌封情況,並在調卷單或送卷函件上加註提醒文字。若其他法院或機關需要借調秘密保持命令相關的卷宗或本案卷證,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出借卷證承辦股的合議庭核准後方可進行調閱。此外,調卷單和書面資料必須附帶相關的卷宗或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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