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其繕校正本或節本之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持往用印(含電子套印)。監印人員憑法官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書記官並於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
根據問題描述的內容,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5 條的內容是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裁定的製作程序。根據該法規,書記官應該親自辦理繕校正本或節本的製作並且進行用印,包括電子套印。監印人員憑法官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同時,書記官應該在蓋印文件及底稿的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 第 15 條, https://topic.judicial.gov.tw/cchome_10404_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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