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前點之裁定應置於內信封妥適密封後,連同送達證書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並得協調當事人或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6 條規定,裁定應置於內信封妥適密封後,連同送達證書置入外信封,以雙信封交付送達。當事人或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可以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裁定文件和送達證書。這條規定的依據可以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1 條、第 14 條,以及法院對營業秘密保護的相關裁決中找到。這些規定強調了保護營業秘密的重要性,以及當事人在保護自身權益和訴訟防禦權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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