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證、裁定原本,有洩漏、遺失、毀損或其他急迫危險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21 條有直接相關的內容。對於此問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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