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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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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秘密保持命令之卷宗、裁定原本,應單獨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由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管理。 前項之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將保管之檔案列冊,逐項點交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 第一項卷宗、裁定原本之借調,依第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二十、秘密保持命令之卷宗、裁定原本,應單獨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由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管理。 根據本條規定,秘密保持命令的卷宗和裁定原本應該被單獨存放在保險箱或其他具備安全防護功能的櫃子中,該櫃子應該配備安全密碼鎖,由檔案管理單位的主管或專人負責管理。 範例:例如,當法院發布某商業事件的秘密保持命令後,該命令的卷宗和裁定原本應該被妥善地存放在配有密碼鎖的保險箱中,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取得或洩漏秘密資料。 前項之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將保管之檔案列冊,逐項點交檔案管理單位之主管或專人。 根據本項規定,當秘密保持命令的管理人員調職或離職時,應該將檔案清單列冊,逐一交給檔案管理單位的主管或負責人。 範例:當負責管理某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員離職時,該人員應將保存的檔案清單逐一列冊,並交給檔案管理單位的主管或負責人確認。 第一項卷宗、裁定原本之借調,依第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根據本條規定,對於秘密保持命令的卷宗和裁定原本的借調,應根據第十四點的規定進行辦理。 範例:例如,如果需要借調某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的卷宗和裁定原本,應遵循第十四點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手續和程序。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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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秘密保持命令之卷宗、裁定原本,應單獨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由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