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經當庭提出者,宜請提出人就涉及營業秘密部分彌封,並以明顯之方式標示後,由承辦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除前項情形外,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宜請提出人將之置於第一信封,封口處應予彌封,復將第一信封(含文書、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置於第二信封內,封口處應予彌封,於封面記載案號、股別等事件明細,並以明顯之方式標示係營業秘密文書等文字後,獨立提出於法院,由承辦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當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有關營業秘密之文書、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
根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在法庭上提出記載營業秘密的文書、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應請提出人將相關部分加以彌封並明顯標示,由承辦人員按照該作業要點進行處理。除此之外,記載營業秘密的文件應置於第一封信封內,封口處需彌封,然後再將第一封信封(包含文件)放入第二封信封內,同樣需要封口處彌封。第二封信封上應詳細記載案號、股別等事件明細,並明顯標示為營業秘密文件。在提出給法院時,承辦人員應按照本作業要點的規定處理。此外,當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時,與營業秘密相關的文書、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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