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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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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記官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書狀應即陳送法官批示後,送科室分案。 書記官收受關於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應以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面加註承辦股別本案案號、案由、秘密保持命令案號、當事人、頁數、件數、附件數,並加註密封日期及簽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規,根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5條,書記官在收受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書狀後,應立即送交法官批示,然後送交相應的科室進行分案。書記官在收受關於營業秘密的文件、證據資料和附屬文件時,應使用專用封套進行密封,封套上應註明承辦股別、案號、案由、秘密保持命令案號、當事人、頁數、件數和附件數,並註明密封日期和簽章。 參考資料:司法院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第九八九頁,鍾慧芳著,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實務處理解析,中華民國法學會出版。

  • 書記官名詞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證據名詞
  • 股別名詞
  • 本案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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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書記官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書狀應即陳送法官批示後,送科室分案。 書記官收受關於記載營業秘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