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書記官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書狀應即陳送法官批示後,送科室分案。 書記官收受關於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應以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面加註承辦股別、本案案號、案由、秘密保持命令案號、當事人、頁數、件數、附件數,並加註密封日期及簽章。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規,根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5條,書記官在收受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書狀後,應立即送交法官批示,然後送交相應的科室進行分案。書記官在收受關於營業秘密的文件、證據資料和附屬文件時,應使用專用封套進行密封,封套上應註明承辦股別、案號、案由、秘密保持命令案號、當事人、頁數、件數和附件數,並註明密封日期和簽章。 參考資料:司法院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第九八九頁,鍾慧芳著,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實務處理解析,中華民國法學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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