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學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並得依聲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或另定協議期日。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9條,如果請求權人在協議期日不到場,法官學院可以酌情考慮情況,認定協議不成立並可以根據聲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或指定其他協議期日。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請求權人未到場,法官學院可以判定協議不成立且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並根據情況指定其他協議期日。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 - 法學研究資料庫 (https://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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