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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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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學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並得依聲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或另定協議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9條,如果請求權人在協議期日不到場,法官學院可以酌情考慮情況,認定協議不成立並可以根據聲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或指定其他協議期日。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請求權人未到場,法官學院可以判定協議不成立且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並根據情況指定其他協議期日。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 - 法學研究資料庫 (https://lawdata.com.tw/)

  • 請求權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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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9 條規定:「九、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學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並得依聲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