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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8.10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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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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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學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之。前項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就本學院職員中指派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教務組或學務組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委員會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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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本學院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事項。 (二)關於本學院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三)關於本學院求償事件之議事項。 (四)其他與本學院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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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求權人國家賠償法請求本學院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格式如附件一)。其有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者,應請其提出為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其有代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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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學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及掣給收據,並應儘速送交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事務人員。 前項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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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求賠償事件於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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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求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逕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之(格式如附件四),並通知有關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一)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本學院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 (二)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三)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後,重行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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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除有前點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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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學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並得依聲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或另定協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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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求賠償事件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責任詳加分析、研究。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或就有關事項有特別知識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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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協議進行時,本學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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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協議紀錄(格式如附件八)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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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學院應其請求(格式如附件九),得繼續協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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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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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學院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經本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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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學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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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學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學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8.1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