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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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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學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學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7條,對於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原則上應指派本學院的適當人員充當訴訟代理人。但若事件情節繁雜且必要,則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這一規定表明,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過程中,法官學院通常會指派自己的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這些人員可能是熟悉相關法律的法官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員。然而,如果事件十分複雜,或者需要具備特定專業知識,法官學院可以考慮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在國家賠償事件中的訴訟中,有專業且能夠代表學院利益的人員參與其中。

  • 國家賠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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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本學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學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