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學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學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7條,對於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原則上應指派本學院的適當人員充當訴訟代理人。但若事件情節繁雜且必要,則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這一規定表明,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過程中,法官學院通常會指派自己的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這些人員可能是熟悉相關法律的法官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員。然而,如果事件十分複雜,或者需要具備特定專業知識,法官學院可以考慮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在國家賠償事件中的訴訟中,有專業且能夠代表學院利益的人員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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