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學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6條,當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應先審慎考慮是否行使求償權,並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可以討論分期給付款項的可能性。協商結果應該被記錄下來。如果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法院應留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所規定的時效期限。一旦經過院長核定後,法院可以根據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由於無具體的事實背景或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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