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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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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求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逕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之(格式如附件四),並通知有關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一)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本學院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 (二)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三)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後,重行請求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7條,針對請求賠償事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在收到賠償請求書後的30天內,直接以書面解釋理由拒絕賠償,並通知相關機關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 1. 根據被請求賠償的事實,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屬於賠償義務範圍,或者無賠償義務。 2. 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3. 對於同一事件,在賠償或拒絕賠償之後,再次提起賠償請求。 參考資料暫未提供相關的範例。

  • 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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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請求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逕以書面敘明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