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請求賠償事件於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6條規定,在處理請求賠償事件時,在指定的協議期限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的程序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法院應立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在相當的期限內進行補正。 根據最新的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的請求書應該包括以下必要內容: 1. 請求權人的基本資料和聯繫方式; 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相關情況的敘述; 3. 所要求賠償的具體金額和理由; 4. 相關證明文件的附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國家賠償的人提交了一份請求書,但其中缺少了必要的事故發生地點的敘述,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立即通知該申請人,要求他在一定的期限內補正該缺陷,以確保請求書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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