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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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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協議紀錄(格式如附件八)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的第12條,協議紀錄應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作業程序》,協議紀錄應包含以下內容:協議的地點、日期、出席人員包括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的代表人或指定代理人、相關人員、協議事件的案號和案由、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的要求及事實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意見、相關人員的意見、其他重要事項以及協議結果。而根據第27條第1項的規定,協議成立後應立即撰寫協議書,該書應記載相關個人和機構的姓名、性別、生日、住址、統一編號、職業,以及協議事件的案由、案號、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此外,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在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給請求權人。 例如,如果A先生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並與賠償義務機關B進行協商,他們於2022年7月10日進行了協議。根據協議紀錄,協商地點為B機關辦公室,A先生及其律師出席,B機關的代表人出席,並有一名承辦人記錄了協商內容。根據協議結果,雙方同意賠償金額為100萬元。之後,B機關將在協議成立後十日內將協議書送達給A先生,以作為協議成立生效的證明文件和執行名義。

  • 第二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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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協議紀錄(格式如附件八)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