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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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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學院應其請求(格式如附件九),得繼續協議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3 條,如果自開始協議之日起已經超過六十天,而協議仍未成立,且請求權人未按規定提出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法官學院可以依照請求權人的要求,進行一次繼續協議。這可以在符合請求權人提出的格式(參考附件九)的情況下進行。 參考資料: - 法官學院全球賠償法實務與案例研究進階班。 (2015)。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jmlaw/frontend/htm/finterface001.jsp?odoctkindseq=304 - 內政部。 (2019)。法律修訂與適用現況--國家賠償法。取自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210253/17896/2a1651fc-27a2-4592-ad1c-49beeebc61a5.pdf

  • 請求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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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學院應其請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