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學院應其請求(格式如附件九),得繼續協議一次。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3 條,如果自開始協議之日起已經超過六十天,而協議仍未成立,且請求權人未按規定提出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法官學院可以依照請求權人的要求,進行一次繼續協議。這可以在符合請求權人提出的格式(參考附件九)的情況下進行。 參考資料: - 法官學院全球賠償法實務與案例研究進階班。 (2015)。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jmlaw/frontend/htm/finterface001.jsp?odoctkindseq=304 - 內政部。 (2019)。法律修訂與適用現況--國家賠償法。取自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210253/17896/2a1651fc-27a2-4592-ad1c-49beeebc61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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