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4條,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協議書應在十天內派員送達或由郵政機關送達,並應附上送達證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書的送達應該附在案卷中。 資料來源: -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最新版) - 民事訴訟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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