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學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之。前項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就本學院職員中指派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教務組或學務組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委員會相關事務。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法官學院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應成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進行審議。該委員會由五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院長從學院職員中指派兼任。其他相關事務人員則由教務組或學務組人員兼任,根據主任委員的指示處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刑事庭第6500號判決 - 《法官學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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