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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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範,應考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等要素,並應符合法律扶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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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6條的相關規範,應有以下考量要素: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此外,該內部控制制度也應符合法律扶助法、財團法人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依據法務部的相關資料,內部控制制度是一組企業或組織設立的系統,旨在保護其資產、確保財務報導的可靠性、促進遵守法規以及有效率地運作。其中,控制環境是指組織內部的整體態度及環境,包括領導風格、道德價值觀、人員專業能力等。風險評估則是評估可能面臨的風險,以適當的措施來防範風險。控制作業指的是制定和實施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資產的安全性和交易的正確性。資訊與溝通是指充分傳遞和分享內部和外部的資訊,以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監督作業則是確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並確保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法務部於2009年所發布的「內部控制基本宣言」,明確要求各財團法人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上應考量相關的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該宣言還提到,財團法人應建立適應本身特性和遵從相關法規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運作的透明度、公開性和合法性。 因此,根據上述法條及相關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6條指出,該基金會在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時,應考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等要素,並應符合法律扶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 法律扶助法法規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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