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文人員簽收公文時應注意事項: (一)點收文件時應注意受文者是否確屬本院或本院員工。如為掛號或快遞函件,應核對封面與回執上號碼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與送件人確認,並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清單或送件回單等逐一查對點收後再行簽收。 (二)文件信封或包裝應完整,如有破損或已拆閱,應當面會同送件人於送文簿(單)上,註明退還或拒收;字跡模糊無法辨識者,並應予註明。 (三)機關來文如為誤投,除得以送件簿登錄並轉送者外,應通知及退還原發文機關。 (四)電子公文於檢視來文無誤後,依收文程序辦理;如發現來文誤送或缺漏時,應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收文人員應隨時注意向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洽詢,於夜間或例假日期間是否有代收之公文,並於點驗後簽收。 收文人員收受文件後,應依來文速別及性質隨時或定時送達文件。最速件、速件、機密文件應於登記後隨收隨送,普通文件應定時彙送;指名收件人之文件,於登記送件簿後,依其性質,亦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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