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判及行政公文之密件登記簿或送件簿,於分別登記送交承辦單位後,應即日收回簿冊;如因文件繁多,各該主管認無法即日點收完竣,須留置簿冊超過一日者,應即通知收文人員。
懲戒法院收文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了審判及行政公文的密件登記簿或送件簿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這些簿冊在送交承辦單位後應當即日收回,如果因為文件繁多而無法當日點收完竣,則應立即通知收文人員。根據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判斷有關這一法條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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