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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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對象: 現職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各法院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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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了該年度的發給對象,包括現職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和各法院的法官(其中包括試署法官和候補法官)。根據台灣司法院的裁判書和判決書,這一規定確保了這些人員有資格收到年終工作獎金。
- 資遣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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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