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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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因病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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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中提到的法條《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5 條》,以下針對各項款進行逐一解釋和範例說明: 1. (一) 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根據此款,若法官因受到懲戒處分或是因故意犯罪被判有罪確定,就不會發給年終工作獎金。這表示當法官的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收受賄賂、貪汙等行為,或者被判刑罰的情況下,將被視為不符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條件。 範例:例如,若某法官因為貪汙罪名而被法院判罪確定,則該法官在該年度將不會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2. (二) 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這表示若法官在一年內,遲延交付裁判原件達到四個月或是累計達到三百六十日以上,則年終工作獎金將不會發給。這是要求法官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審判工作,避免過度延誤。 範例:例如,若某法官延誤交付裁判原本超過四個月,或在一年內累計達到三百六十日以上,則該法官將無法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3. (三) 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此款表示若法官在整年內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按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的業務報表,則年終工作獎金將不會發給。這是為了確保法官持續積極參與案件辦理工作,並按時完成相關的報告和紀錄。 範例:例如,若某法官整年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未按規定完成相關的報告和紀錄,則該法官將無法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4. (四) 因病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這表示若法官因病停職,導致整年都沒有實際從事工作,則年終工作獎金將不會發給。這是為了確保法官在全年內能夠持續參與審判工作,並達到相應的工作事實。 範例:例如,若某法官因病而全年停職,無法實際從事工作,則該法官將無法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總之,根據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5 條的各項款規定,法官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才能符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條件。
- 懲戒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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