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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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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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時,如果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参考资料: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最高法院一百零四年5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顏南全等法官) 根據上述情況,如果法官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到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則發給的年終工作獎金為三分之二。 範例:法官A在一年內共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180日,根據這個情況,他將享有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注意:由於上述法條只提及到這一項情況,其他選項並沒有跟這個問題相關聯,因此無法提供其他法條的相關內容與範例。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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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