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各累計或合計達六個月以上,除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事假、病假、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此問題與「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9條」無關,因為上述提供的資料中並無提到該條款。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回答此問題。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一百零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