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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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因病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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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述,根據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注意事項第 5 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到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判決確定。 依照這項規定,若法官受到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確定,則不會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法制局,「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注意事項」,發文字號:法制(77)甲字第 127 號,發文日期:民國 77 年 10 月 23 日。 2. 行政院法制局,「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發文字號:法制(84)甲字第 184 號,發文日期:民國 84 年 9 月 14 日。 例如,在一個年度內,某法官因犯下故意犯罪被判有罪確定,他將被視為不符合該項規定,因此不會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 懲戒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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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