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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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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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若有下述情形之一,年終工作獎金應發給三分之二: (一) 遲延交付裁判原本超過兩個月但未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一百八十天但未達三百六十天。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二)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向司法院院長提出書面處分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三) 職務監督權人給予書面警告超過兩次以上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四) 累積曠職達三天以上但未達四天。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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