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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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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若有下述情形之一,年終工作獎金應發給三分之二: (一) 遲延交付裁判原本超過兩個月但未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一百八十天但未達三百六十天。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二)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向司法院院長提出書面處分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三) 職務監督權人給予書面警告超過兩次以上依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四) 累積曠職達三天以上但未達四天。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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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