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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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各累計或合計達六個月以上,除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事假、病假、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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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百零五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9條的規定,如果在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的時間累計或合計達到六個月以上,除非符合第五點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否則應根據扣除事假、病假、延長病假和停職期間的日數進行比例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尚不清楚,無法提供範例。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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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