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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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因病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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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在一百零六年的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5 條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到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確定。 (二)延遲交付裁判書的時間達到四個月,或是累計延遲達到三百六十天。 (三)全年期間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沒有按照規定提交研究報告、研討會記錄或相關業務報表。 (四)因病停職,導致全年沒有工作的事實存在。 參考資料:一百零六年司法院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 懲戒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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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