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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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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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年終工作獎金將發給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參考資料: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條 據以上描述,若法官遲延交付裁判原本的時間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則根據該法規,年終工作獎金將發給三分之二。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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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