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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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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各累計或合計達六個月以上,除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事假、病假、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2條第2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條和第6條的規定,公務員請病假需要提供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證明書,並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病假的期限。如果請病假已滿延長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的期限,仍無法銷假的,就應予以留職停薪,且在留職停薪期間已逾1年且仍未痊癒的,應按規定進行退休、退職或資遣的程序。 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第119條和第121條的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過後,原處分機關和上級機關有權撤銷部分或全部的處分。撤銷後的處分失去效力,而受益人若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情況下,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2年內。 此外,根據該法條,若勞工請病假時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則雇主有權拒絕批准請病假。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勞工保險的保費由勞工和雇主共同負擔,其中勞工的負擔比例為20%,而根據證人證詞與薪資表的證據,可以推斷上訴人在離職期間自行結清了保費。 根據法律解釋,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在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情況下,除非符合特定規定,需要扣除事假、病假、延長病假和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此外,由於本文未提及明確的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9條的內容,無法提供具體的法條內容或範例。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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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各累計或合計達六個月以上,除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百零六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