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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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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各累計或合計達六個月以上,除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我們可以解釋這一條款的意思如下: 根據此條款,如果在一個年度內,一名法官因病請延長病假或停職,累積或合計達到六個月以上,則根據延長病假和停職期間的天數比例,扣除相應的年終工作獎金。 根據台灣的法律,公務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請病假並享受相應的待遇。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2項,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的公務員可以請病假,每年最多28天。如果是患重病非短時間可治癒的情況,經機關長官核准可以延長病假,但延長期間不能超過1年。如果超過1年仍未痊癒,根據法規可以進行退休、退職或資遣的程序。 根據這一條文,如果公務員因病請假已滿一定的期限,但不能銷假,則應留職停薪。而如果留職停薪的時間已超過一年且仍未痊癒,除非是因為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否則需要依法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對於退休、退職或資遣的情況,則不需要提供病癒證明,可以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在復職當日退休、退職或資遣。 根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處分相關法規,行政處分可以在法定的救濟期限內撤銷。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和第118條前段,原處分機關可以撤銷全部或一部分的違法行政處分,其上級機關也可以進行撤銷。撤銷後的行政處分將失去效力。 根據行政程序法,如果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則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根據該法的第117條,撤銷權應在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道撤銷原因的起算日起兩年內行使。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公務員在一定服務年限後有權享受休假。根據文本中提到的規定,原告在停職期間並沒有工作記錄,因此復職後的休假應按照復職當年的工作月份比例予以核給。 另外,文本中提到的有關年終工作獎金發放的規定,需要根據所提問題中的具體條文「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9條」進一步解釋。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公務員因病請假時間達到一定期限,則在發放年終工作獎金時需要扣除相應天數或按比例進行調整。由於這是一個具體法規,需要參考具體的法條以及相關的實務辦法或指導文件來進一步解釋。根據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相關文件提到了這一具體的「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因此,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我們無法就此條款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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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各累計或合計達六個月以上,除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