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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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對象: 現職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各法院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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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退職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各級法院法官及即期退職之法官,按該年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發放」,法官年終工作獎金適用於現職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的懲戒委員會委員以及各級法院的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和候補法官。 根據法官退職法第十三條,法官退職金的計算基準為「按該年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發放」。這意味著年終工作獎金的發放對象是在職期間內的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即最後一個月的待遇標準。這項規定確保法官退休金的計算能夠根據在職期間的實際情況和待遇標準作出合理的發放。 參考資料: 1. 法官退職法。 2. 相關的注意事項或相關立法文件。
- 資遣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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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