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九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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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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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百零九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的發給注意事項第 7 條,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這表示如果法官在一年內的裁判書交付中,有超過兩個月或超過一百八十天的遲延情況,就可以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法作成書面處分。如果法官因為違反相關法令,被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院長處分的情況下,可以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法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如果法官因為職務上的表現不佳,被職務監督權人給予書面警告超過兩次以上的情況下,可以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如果法官有超過三天但未達四天的曠職情況下,可以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司法院最高法院勞力教育講義,民事訴訟法/民事執行法/受監察機關檢舉等整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33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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