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九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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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各累計或合計達六個月以上,除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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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9條的規定,如果在一個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因病停職的總天數累計達到六個月以上,則在計算年終工作獎金時應根據延長病假天數和停職期間的比例來扣除。這意味著病假和停職期間所導致的工作缺席將會影響年終工作獎金的金額。 例如,如果某位法官在一個年度內因病請假共計180天,而停職期間為90天,則這位法官將根據這些假期和停職期間的比例來扣除相應的天數,以計算年終工作獎金的金額。 參考資料: - 一百零九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9條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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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