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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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巡迴法庭,指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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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2條,所謂巡迴法庭為受理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法庭,它會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的出借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遠距審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使得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訴訟事件可以更便利地進行審理,同時也可以減輕行政法院的負擔。具體而言,巡迴法庭可以前往管轄區域內的其他法院,借用它們的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者使用遠距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這樣可以方便當事人的訴訟參與,並且提供更好的審判質量。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2條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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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