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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3

  1. 1.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 一、行政機關代表: (一)直轄市:市長或其指派副市長、財政(稅務)局長、地方稅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派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或二人,由財政(稅務)局長、稽徵機關局(處)長兼任。 (二)縣(市):縣(市)長、財政(稅務)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課)長為當然委員。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縣(市)長及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 二、行政機關人員以外,具有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或二人。 (二)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技師一或二人。 (三)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 (四)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或二人。
  2. 2.前項第二款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3.第一項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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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 一、行政機關代表: (一)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