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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5

  1. 1.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2. 2.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行政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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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