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之交易、發行及期貨之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條規定,根據財政部組織法第24條之規定,設立了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證券交易、證券發行及期貨交易。這項法規確立了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權責,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對於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監管職能。該規定的參考來源是《財政部組織法》第24條。
經濟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設證券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明定證券管理委員會之設立目的。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設證券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改隸,將現行條文中「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之交易、發行及期貨之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理由配合國外期貨交易法修正本會設立之目的。
明定證券管理委員會之設立目的。
為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改隸,將現行條文中「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配合國外期貨交易法修正本會設立之目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