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該條例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和事項。根據該條例,該委員會的職權包括以下項目: 1. 核准和管理、監督證券的募集和發行事項。 2. 核准和管理、監督證券的上市和交易事項。 3. 核准和管理、監督期貨契約的事項。 4. 核准和管理、監督選擇權契約的事項。 5. 核准和管理、監督證券商的買賣有價證券事項。 6. 核准和管理、監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他證券、期貨服務事業的事項。 7. 許可和管理、監督證券商和期貨商的事項。 8. 指導和監督證券商和期貨商的同業公會事項。 9. 特許或許可、管理、監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和櫃檯買賣服務中心的事項。 10. 管理、監督證券商、期貨商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事項。 11. 管理和監督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以及對其財務和業務進行檢查、監督的事項。 12. 融資和融券業務的聯繫和協調事項。 13. 調查、統計、分析和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14. 研究、開發和考核與證券、期貨管理有關的事項。 15. 拟议與證券和期貨管理法規有關的事項。 16. 管理和監督會計師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簽證的事項。 17. 其他有關證券和期貨管理的事項。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行政院於1984年1月27日公布價六六廣基字第7305853號令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如下:「第六條 凡投資顧問、研究單位、技術顧問與典當業者,按實際數 6 具徵收。前項數額,由營利事業所得申報人折舊入政府資 金或向典當業客戶收取」。 根據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僅供國內限額公司做為研究機構經營之公司,其所支付或負擔之研究費用,經「財政部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定後,得依本辦法抵減該年公司所得稅。 以上這些參考法條提供了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的解釋和應用範例。根據這些法條,該委員會負責核准、管理和監督各種證券和期貨相關事務,包括募集、發行、上市、交易、證券顧問、期貨契約和選擇權契約等。同時,該委員會也有管理、監督證券商、期貨商以及相關業務人員和機構的職責。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和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並維護市場秩序。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准,及其有關證券管理部分之檢查事項。 四、證券商之特許與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六、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與管理、監督事項。 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八、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九、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與協調事項。 十、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證券管理委員會之總職掌。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之特許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七、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二、證券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三、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二、證券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三、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四、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四款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 二、第五款配合證券交易法規定將特許改為許可。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會計師之管理,增列第十四款。原第十四款遞改為第十五款。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期貨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四、選擇權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他證券、期貨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七、證券商、期貨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期貨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證券、期貨交易所、櫃檯買賣服務中心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十、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一、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二、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三、證券、期貨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四、證券、期貨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五、證券及期貨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證券及期貨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國外期貨交易法,爰修正第一項條文。
本條規定證券管理委員會之總職掌。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之特許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七、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二、證券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三、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一、第四款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 二、第五款配合證券交易法規定將特許改為許可。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會計師之管理,增列第十四款。原第十四款遞改為第十五款。
配合國外期貨交易法,爰修正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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