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該條例設有人事室,由一名主任擔任,職位列為第九職等,負責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2. 人事室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派遣充實人員。 參考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本會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事、會計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充派之。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配合現行職務列等表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人事、會計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充派之。
配合現行職務列等表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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