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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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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人列薦任第九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副組長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四十四人至五十六人,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十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八人,作業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包括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專門委員、副組長、稽核、秘書、科長、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和作業員等職位,並規定每個職位的職等範圍。其中: - 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人列薦任第九職等。 - 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副組長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稽核四十四人至五十六人,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十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 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專員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科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十二人至十八人,作業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參考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 範例:根據最新資料顯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目前共有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其中有三人同時擔任主任職位。此外,專門委員約有四至六人,副組長共有八人。稽核人員約有四十四至五十六人,其中十二人同時擔任稽核職位。此外,科長約有二十二至二十六人,分析師一人,專員約有三十四至三十九人。設計師和管理師各有一人,科員約有三十八至四十四人。助理設計師約有兩人,辦事員約有十人至十四人。書記約有十二人至十八人,作業員則有一人。這些職位的職等根據其專業水平和責任而有所區分,並符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4

(0611201 制定)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稽核八人至十二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編制員額職等。

(0721230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住秘書一人,組長四人,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稽核十二人至十八人,秘書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二人至四人,秘書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十人至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0800115 修正)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七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業務成長及增設組室業務需要、調整員額。   二、本會掌理事項中,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管理、監督等工作,均以稽核、專員及薦任科員最為需要,故員額配置所佔比例較一般機關為高。

(0860311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人列薦任第九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副組長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四十四人至五十六人,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十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八人,作業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期貨交易管理業務改隸本會主管及增設組室需要,並衡酌未來業務發展,修正編制員額數。   二、本會掌理事項,均以稽核、專員及薦任科員最為需要,故員額配置所佔比例較一般機關為高。   三、將「專員」及「科員」員額編制酌予調整。

  • 名詞
(0611201 制定)

明定本會編制員額職等。

(0721230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住秘書一人,組長四人,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稽核十二人至十八人,秘書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二人至四人,秘書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十人至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0800115 修正)

一、配合業務成長及增設組室業務需要、調整員額。   二、本會掌理事項中,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管理、監督等工作,均以稽核、專員及薦任科員最為需要,故員額配置所佔比例較一般機關為高。

(0860311 全文修正)

一、配合期貨交易管理業務改隸本會主管及增設組室需要,並衡酌未來業務發展,修正編制員額數。   二、本會掌理事項,均以稽核、專員及薦任科員最為需要,故員額配置所佔比例較一般機關為高。   三、將「專員」及「科員」員額編制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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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