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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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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2. 2.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3. 3.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5條,該法條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項目進行釋義: 1. 委員組成及職等:根據該條第1款,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設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計7至8人,其中包括2至3人是專任委員,其職位級別分別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其他委員則由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和法務部相關負責人兼任。 舉例: 該法條的範例可以是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委員中的專任委員可以是具有相關金融專業背景的人員,如金融學者、證券律師等。 2. 委員會會議主席:根據該條第2款,委員會的主席是主任委員,當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副主任委員可以被指定為主席。委員會的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舉例: 該法條的範例可以是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如主席不能出席,則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保證委員會的運作正常進行。 3. 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根據該條第3款,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舉例: 該法條的範例可以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在擔任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期間,不得同時擔任政黨職務,以確保其執行職務的獨立性和中立性。

立法沿革 5

(0611201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財政部錢幣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立法理由明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掌及官等職等。

(0710112 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立法理由為配合財政部組織法之修正,將「財政部錢幣司司長」修正為「財政部金融司司長」。

(0721230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專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0800115 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人士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立法理由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等依現行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   二、修正副主任委員為一人或二人。   三、委員修正為九人至十一人,專任委員修正為二人至三人,以涵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並加強委員會議之功能。

(0860311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立法理由一、配合財政部金融司改制金融局,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後段文字。   三、增列第三項有關「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不得任黨職」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01 制定)

明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掌及官等職等。

(0710112 修正)

為配合財政部組織法之修正,將「財政部錢幣司司長」修正為「財政部金融司司長」。

(0721230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專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0800115 修正)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等依現行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   二、修正副主任委員為一人或二人。   三、委員修正為九人至十一人,專任委員修正為二人至三人,以涵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並加強委員會議之功能。

(0860311 全文修正)

一、配合財政部金融司改制金融局,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後段文字。   三、增列第三項有關「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不得任黨職」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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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