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的規定,該條訂立了政風室的設立和組成,該室的職務由一位主任擔任,職位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該室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律辦理有關政風的事宜。政風室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該組織條例所定的員額內人選派遣擔任。 參考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9 條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將現行條文中「呈請經濟部」一語修正為「報請財政部」。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稽核、金融、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新人事制度之實施修正之。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增設政風室,所需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派充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
將現行條文中「呈請經濟部」一語修正為「報請財政部」。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稽核、金融、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配合新人事制度之實施修正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增設政風室,所需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派充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