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對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的解釋,可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列有官等職等的人員,其職務所適用的職系,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進行選用。具體範例可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及相關法規,但需注意以上述的參考資料為依據,並個案分析具體的使用情境。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會得聘用對證券管理、財務分析、法律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九條之增列酌作修正,並依一般體例刪除「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會得聘用對證券管理、財務分析、法律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九條之增列酌作修正,並依一般體例刪除「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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