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得聘用對證券、期貨、財務、法律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1條,該條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可以聘用對證券、期貨、財務、法律等領域進行專門研究的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參考法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1條 (最近修訂日期待查) 這條規定確定了本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顧問或研究員的職位。這些人員可以對證券、期貨、財務、法律等相關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以提供專業知識和建議。 例如,如果本會需要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政策進行研究或評估,它可以聘請具有相關背景和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顧問或研究員。這些人員可以提供對市場趨勢、法規變化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分析和建議。他們的工作將有助於本會制定更有效和適切的政策,促進證券和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本會得聘用對證券、期貨、財務、法律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並增列得聘用對期貨有專門研究之顧問或研究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並增列得聘用對期貨有專門研究之顧問或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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