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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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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該條規定了著會行文的情況。根據該條,本會對外公文一般都以財政部名義進行,但在下列情況下,本會可以行文: 1. 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的事項; 2. 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的事項; 3. 曾經報部核准的事項。 舉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本會對證券交易所的監督執行事項,可以根據法令的規定,行文進行監督。又例如本會根據部定辦法對期貨公司進行督導,也可以行文進行督導工作。另外,如果本會在某項事項已經經過財政部的核准,那麼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本會也可以行文。

立法沿革 2

(0721230 全文修正)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0860311 全文修正)

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法令名詞
  • 名詞
(0721230 全文修正)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086031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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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