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該條規定了著會行文的情況。根據該條,本會對外公文一般都以財政部名義進行,但在下列情況下,本會可以行文: 1. 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的事項; 2. 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的事項; 3. 曾經報部核准的事項。 舉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本會對證券交易所的監督執行事項,可以根據法令的規定,行文進行監督。又例如本會根據部定辦法對期貨公司進行督導,也可以行文進行督導工作。另外,如果本會在某項事項已經經過財政部的核准,那麼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本會也可以行文。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