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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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研修建議事項。 三、關於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事項。 四、關於進口貨物價格之調查、審核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之化驗、鑑定事項。 六、關於外銷品之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事項。 七、關於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無線電管理事項。 八、關於關稅資料之建立處理事項。 九、關於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事項。 十、關於各地區關稅局設置之研擬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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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2條,財政部關稅總局擁有以下的掌管事項: 一、關於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事項。 這項事項指的是關於徵收或豁免關稅的核辦與轉運的相關事務。根據這個條款,財政部關稅總局有權決定是否要徵收或豁免特定貨物的關稅,以及轉運這些貨物的程序。 九、關於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事項。 這項事項指的是財政部關稅總局對於一般關務法規進行研究和解釋的工作。根據這個條款,財政部關稅總局有權對於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和詮釋,並提出相關的研究、意見或建議。 以上是對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2條的釋義,依據該條款,財政部關稅總局在徵收關稅、核辦轉運和一般關務法規之研究等方面擁有相應的職權和責任。 綜上所述,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了財政部關稅總局的職掌範圍,包括徵免關稅、核辦轉運和一般關務法規之研究等相關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5 制定)
財政部關稅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研修建議事項。 三、關於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事項。 四、關於進口貨物價格之調查、審核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之化驗、鑑定事項。 六、關於外銷品之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事項。 七、關於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無線電管理事項。 八、關於關稅資料之建立處理事項。 九、關於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事項。 十、關於各地區關稅局設置之研擬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財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財政部關政司掌理關稅政策、制度、緝私業務之規劃,關務法規、稅則之擬訂解答、關稅稽徵業務考核及關稅徵免、保稅退稅之審核事項,本局則負責關稅業務之執行管理,爰將掌理事項分別說明如次: 一、依關稅法之規定,本局掌理進口貨物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事項。 二、本局依執行前款徵免關稅實際業務狀況,研提關稅稅則修正建議。 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規定,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本局依該條例為之。 四、為查明進口貨物正確完稅價格,據以徵免關稅,依關稅法規定,由本局調查、審核進口貨物價格。 五、進出口貨物依關稅法規定,由本局查驗鑑定。 六、依關稅法規定,由本局核辦外銷品原料保稅退稅事項。 七、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其無線電管理、夙由本局負責,爰予列明,以明權責。 八、為配合海關業務大幅成長,正確導向海關業務決策,自應由本局適當運用處理關稅資料。 九、本局適用關務法規滋生疑義,得依職權研釋擬議,以配合業務需要。 十、本局為配合業務需要,得於必要地區,依第五條規定程序報請設置各地區關稅局。
- 核名詞
- 查緝名詞
- 鑑定名詞
財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財政部關政司掌理關稅政策、制度、緝私業務之規劃,關務法規、稅則之擬訂解答、關稅稽徵業務考核及關稅徵免、保稅退稅之審核事項,本局則負責關稅業務之執行管理,爰將掌理事項分別說明如次: 一、依關稅法之規定,本局掌理進口貨物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事項。 二、本局依執行前款徵免關稅實際業務狀況,研提關稅稅則修正建議。 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規定,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本局依該條例為之。 四、為查明進口貨物正確完稅價格,據以徵免關稅,依關稅法規定,由本局調查、審核進口貨物價格。 五、進出口貨物依關稅法規定,由本局查驗鑑定。 六、依關稅法規定,由本局核辦外銷品原料保稅退稅事項。 七、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其無線電管理、夙由本局負責,爰予列明,以明權責。 八、為配合海關業務大幅成長,正確導向海關業務決策,自應由本局適當運用處理關稅資料。 九、本局適用關務法規滋生疑義,得依職權研釋擬議,以配合業務需要。 十、本局為配合業務需要,得於必要地區,依第五條規定程序報請設置各地區關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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