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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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 2.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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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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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00115 制定)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通則施行日期。
(0871029 修正)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關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能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六條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有關第二階段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俾期平衡,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5 制定)
本通則施行日期。
(0871029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關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能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六條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有關第二階段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調整職務列等之實施日期,俾期平衡,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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