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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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特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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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了設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目的和依據。根據該條例,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特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並制定了該條例。這意味著該基金的設立旨在應對國內外的重大事件,以維護資本市場和其他金融市場的穩定,確保國家的安定。該條例的設立是出於保障國家利益和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5 制定)
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特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本條例制定之目的。 二、由於我國資本市場投資人以自然人為主,易受到國內、外重大事件影響而過度反應。如其顯著影響投資人信心時,恐有造成資本市場或其他金融市場失序而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故應即早建立危機處理機制,使其影響降至最低。 三、本基金係備而不用,即本基金於條例公布設置後,平時並不運作,僅於有第八條第一項序言情事時始可動用資金進行操作,並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依第十一條規定處理操作標的。 四、有關利率、匯率及外匯之操作,為中央銀行之權責,爰本基金不會運用於匯率、利率及外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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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本條例制定之目的。 二、由於我國資本市場投資人以自然人為主,易受到國內、外重大事件影響而過度反應。如其顯著影響投資人信心時,恐有造成資本市場或其他金融市場失序而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故應即早建立危機處理機制,使其影響降至最低。 三、本基金係備而不用,即本基金於條例公布設置後,平時並不運作,僅於有第八條第一項序言情事時始可動用資金進行操作,並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依第十一條規定處理操作標的。 四、有關利率、匯率及外匯之操作,為中央銀行之權責,爰本基金不會運用於匯率、利率及外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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