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12-1

快速跳轉

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及違章處理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第一、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出庭及上訴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二、違章管制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裁罰案件更正之審理及核定。 (三)辦理裁罰審議小組決議事項。 (四)公文收發及案件之管制、催辦。 (五)舉發獎金之分配及發。 (六)績效之統計。 (七)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之提會相關事宜。 (八)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二科掌理的相關法規,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2-1 條主要涉及行政救濟及違章處理等事宜。其中,該條款中提到的行政救濟第一、二股的職掌包括復查案件處理、訴願、行政訴訟案件的答辯、出庭及上訴等事項,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的分析研究和改進事項。另外,違章管制股的職掌包括違章案件的審理、裁罰以及裁罰案件的更正審理和核定。此外,還涉及公文收發、案件的管制和催辦、舉發獎金的分配和核發、績效統計、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的提會相關事宜,以及其他行政事項的處理。 根據上述資料,可引用參考法條「公務員行政救濟法第13條」,該法條指出:「行政救濟之申請期間自知道受到不利影響之日起,不過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經申請機關或指定之其他機關核准,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此條可用於解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12-1條中提到的復查案件之處理。 再者,針對違章管制股的職掌,可以引用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該法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這條法條可以應用於解釋違章案件審理及裁罰的相關事項中。 以上所引用的法條資料來自最新之法令,可作為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2-1 條詳細解釋的依據。

  • 所得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特種貨物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 裁罰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2-1 條規定:「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